品牌消防手续
型号无
是否进口否
订货号001
货号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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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防护区各单位应在消防联动调试前完成:
1、气体灭火瓶组及管网安装完毕,并试压合格。
2、送排风系统及风阀工作正常。
3、柴油发动机组模拟紧急停止控制正常。

防火卷帘单位应在消防联动调试前完成:
1、现场手动按钮控制卷帘本体试运行应正常,声光报警器正常。
2、防火分区卷帘烟、温感探测器模拟触发一次迫降卷帘试验应满足规范要求。
3、检查车库(疏散)通道上的卷帘两侧是否均布置了手动按钮、带烟温感和声光报警器。
4、检查卷帘迫降后与地面的间隙是否满足要求。
5、模拟测试防火卷帘受消防信号控制时的工作状态。

目前北京市非常重视装修的消防审批工作,以前不需要报批的项目现在都必须经过审图的审图后才允许,未经审图 擅自的方和均会受到严厉处罚。有些和装饰公司不了解消防的相关手续和流程或因为图纸、资质文件等资料不合要求而耽误进程。我公司根据多年申报经验为大家介绍: 商业人群密集商场装修一般都需要进行申报,300平米以下直接在网上进行申报,拿到开工证可以直接;300平米以上一般需要报审图审图、、消防验收,若是餐饮、网吧类聚众场所等还加上开业检等手续,面对这一项项繁琐的手续办理可能会让您无从下手,而有着的手续办理经验希望可以有效的为您解决设计备案和备案的全部问题,让您顺利的开工!龙泽消防是一家具有设计与的公司,从业多年和北京以及各区县主管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可为您提供程、消防报批、消防验收、消防蓝图设计,以及设计深化 审图报图审、消防备案、消防验收备案、物业开工手续!同等工地比价格、同样价格比服务。 做工程和做人一样、踏实、务实、质量、服务。 .常年服务北京及周边。诚信做人,踏实做事,您的信任,我的责任。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验收时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土建问题
1、消防车道及登高面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2、对改建、扩建项目要考虑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
3、防火分区的划分与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4、建筑内平面布置是否合理;
5、疏散楼梯的出口数量,疏散距离及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6、井道未按规范要求立设置;
7、消防电梯机房与其他电梯机房之间为按规范要求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二、消防系统问题
1、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2、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3、联动控制功能未完善。
消防系统
三、装修问题
1、装修后妨碍消防设施和出口、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改变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区划分;
2、使用的装修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
3、装修材料的检测报告不齐全。
装修
四、消防系统验收常见问题
(一)消火栓系统
1、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有效容量不符合要求,无消防用水保证措施,屋顶合用水箱的出水管上未设单向阀,水位信号没有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2、消防水泵:未设试水管和防**压措施,主备泵不能自动切换,水泵的故障信号不能返回消防控制室;
3、消火栓:屋顶未设检查用的试验消火栓;
4、不利点动压、不利点静压、不利点充实水柱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火灾探测器:安装不牢固、吊装;探测器编码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不相对应,不能反映探测器的实际位置;报警回路故障;
火灾探测器
JTW-ZCD-G3N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报警回路故障;报警按钮编码与竣工图标识、控制器显示不相对应,不能反映报警按钮的实际位置;安装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FDM18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火灾报警控制器:柜内配线不符合要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供电未采用消防电源,备电源容量不符合要求;
火灾报警控制器
-QB-GSTN1500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
4、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安装、配线不符合要求;
5、消防控制室未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柜的主电源采用插头连接;消防控制柜未设置手动直接启动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的装置。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箱(参见消防栓系统);气压罐有效容积不能满足要求,消防水箱的出水管未与报警阀前的管道连接;
2、湿式报警阀:水力警铃位置不规范,未设置供水控制阀,控制喷头数量**出规范要求;
3、水流指示器前信号阀未接线,与水流指示器间的距离小于300m;
4、末端试验装置(试验阀、压力表、排水管),配置不齐全;
5、系统联动试验时,末端试验阀打开,喷淋泵不能联动启动;
6、喷头:选型不符合要求,或遮挡喷头上面悬挂物;
7、直接用水流指示器的信号启动喷淋泵。
(四)气体灭火系统
1、防护区未设置泄压口;
2、火灾时,气体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不能做到关闭开口、停止风机等功能;
3、喷嘴的安装位置及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
(五)防火门、防火卷帘
1、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没有下降到底;
2、同一防火分区内用作防火分隔的多樘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防火卷帘未能实现群降;
3、防火卷帘动作及到底的反馈信号在消防控制室内不能显示;
4、未符合耐火隔热性的防火卷帘未设置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
5、防火卷帘两侧未设置探测器组;
6、防火卷帘的座板与地面间隙大于20mm;
7、防火门未安装密封条,防火门联动控制时,防火门不能自动关闭且不能向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反馈动作信号;
8、常开式双扇防火门未装设闭门器和顺序器等。

感谢各界朋友的支持与帮助!我们将与时俱进,创造消防领域辉煌新篇章!
消防检测验收
消防验收所需的资料
以下相关需准备的资料(检测报告要求盖红章数量1份)
1.防火卷帘门消防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2.各种防火门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3.排烟风机、正压风机、消防补风机以及防火阀、排烟阀、送风阀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4.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5.消火栓箱、消火栓、消防水、消防水带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6.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以及各种喷头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7.报警控制器、探测器、消火栓按钮、手报、区域控制器、广播、声光和警铃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8.灭火器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9.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10.防火封堵材料检测报告和合格证;
11.各种相关的隐蔽验收资料,报料,试压报告,调试报告;
12.主要装修材料耐火等级检测报告;(相关装修单位)
13.消防审核意见书以及根据消审意见书建设方、设计回文(盖章);
14.甲方授权委托书(文件申报使用)以及委托人复印件;(原件申报人随身携带即可);
15.消防局图纸消防送审回执单原件;
16.规划书副本复印件;
17.竣工图纸,室外、建筑、通风、给排水、电气相关图纸(要加盖竣工图章);
18.将防火分区面积、防排烟数据送风排烟量列表;
19.消防公司需准备的检测报告、消防资质证书等;
20.检测公司资质文件和监理公司资质文件;
21.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文件。
消防验收是整个项目的消防设施、结构等的验收,包括结构、装修、防火门、楼梯、电梯、配电系统、疏散及应急照明系统、通风、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门、自动喷淋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源、防火间距、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等消防设施以及防火墙孔洞的封堵、消防通道的畅通。为了使消防验收*,现将消防验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阐述如下:
1.消防喷淋系统调试完成,能够联动;
2.消火栓系统调试完成,能够联动;
3.室外消火栓设置间距和位置符合要求;
4.稳压系统、消防泵房喷淋加压泵工作正常;
5.根据验收计划,消防水系统提前正式充水,检测验收日期之前相关给水排水设备和管路、水池、水箱应具备相应功能。各的安装工作应在提前7—10天左右完成,以给消防联动系统创造安装、调试联动时间;
6.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安装调试完成;
7.电梯安装自身调试完成;
8.防火卷帘门安装调试完成;
9.根据验收计划,各个与消防系统有关的联动设备(正压风机、排烟风机、防火阀、排烟阀等应在调试前确保完成各自的单机试运转工作,避免出现电机反转、执行不完整等问题影响调试进度;
10.配电室、各配电箱、各种电源控制柜安装自身调试完成;
11.楼梯扶手、防火门、闭门器、户门、外门窗安装基本完成;
12.公共部分照明、疏散指示、应急照明安装、调试完成,疏散指示灯及出口标志灯应确保亮度及指示方向正确;
13.穿防火墙的孔洞封堵基本完成;
14.室外消防管线贯通,双电源到位;
15.室外消防环路能够通消防车;
16.各种报料齐全(明细见后);
17.整体工程基本完工,卫生状况较好,外脚手架拆除完毕;
18.消防系统调试、检测、验收期间,各个相关安装、供货单位应确保足够的技术人员在现场配合调试工作;
19.电气检测机电做好各楼开关插座灯具配电箱应急照明各配电柜负荷;
20.带消防控制的配电柜、风机控制箱以及电梯、卷帘门、门禁等二次接线图两套。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应当具有相关技术,总数不得少于七人,评审应当立出具评审意见。评审有不同意见的,应当。
未经全部评审同意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消防设计审查的依据。
*二十条 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二十一条 具有本规定*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验收。
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符合要求的检测出具的消防设施及系统检测合格文件。
*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由地方的部门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生产工艺和物品有灭火要求的,应在验收前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的意见。
*二十三条 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对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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