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众合(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授权龙泽顺达(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公司推广检测业务。龙泽顺达(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所发信息中的检测由中冶众合(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由中冶众合(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
法规标准要求: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1;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J01-91-2004;
■ 京建质〔2009〕287号《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备案管理办法》。
涉及场所: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含酒店、、住宅、办公场所、养老院等,依据所滞留人群体质强弱及滞留时间分为Ⅰ、Ⅱ类。
检测项目要求:
北京地区采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J01-91-2004进行检测与验收,其它未制定地方验收标准的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1。

我公司是国家CMA认证环境污染分析监测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监测,应北京市、市建委关于首都大气污染监测及公共场所环境污染检测控制规范精神及要求,组建成立的综合性环境质量监测科研分析中心,监测范围包括:首都大气污染监测(PM10、PM2.5及**细颗粒物检测)、办公场所室内甲醛检测、居民室内甲醛污染检测、装修材料甲醛检测、水质检测、噪声检测、辐射检测、建筑节能及工程验收检测等。
中心为国家综合性环境质量检测分析及科学研究,下设多个专项检测分中心(或研究所),其中建筑工程及材料检测分中心,从事工程环境质量检测、系统节能检测、土壤氡辐射检测、板材甲醛检测、外保温钻芯测试、玻璃幕墙性能检测及门窗水气密检测等;理化分析测试研究所(分中心),从事城市大气污染监测(硫化物、氮化物及PM2.5等污染颗粒物)、土壤及水质中毒理性及重金属污染监测等;京畿分析测试分中心,从事公共区域甲醛检测、噪声污染监测、电磁辐射污染监测、装修所用板材、胶漆等材料甲醛污染检测等。
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本中心已有多项环境检测类别和参数为国家环境污染检测**鉴定指标,北京各部门认可的甲醛等检测鉴定中心,北京市建委首批认可的甲醛检测验收,中心实验室设备、人员及项目领域均处于全国水平,现有多名院士、博士及高级工程师等,是我国居民室内甲醛检测及城市大气环境监测分析。
板材甲醛释放量标准
甲醛
甲醛是制造合成树脂、油漆、塑料以及人造纤维的原料,是人造板工业中制造脲醛树脂胶、三聚氰氨树脂胶、聚缩醛树脂、戊四醇醛树脂和酚醛树脂胶的重要原料。它们会逐渐向周围环境释放残留的或未参与反应的甲醛,长释放期可达十几年。粘合剂加水分解生成自由态甲醛,并不断地向板面移动、聚积,然后从板面脱着、挥发而发散到空气中。
·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刨花板等人造板材;
·装饰材料如贴墙布、壁纸、化纤地毯、油漆、涂料。
甲醛为较高毒性的物质,在我国有毒化学品**控制名单上甲醛高居*二位。甲醛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致和致畸形物质,是公认的变态反应源,也是潜在的强致突变物之一。
其浓度在每立方米空气中达到0.06--0.07mg/m3时,儿童就会发生轻微气喘。当室内空气中的甲醛含量为0.1mg/m3时,就有异味和不适感;达到0.5mg/m3时,可眼睛,引起流泪;达到0.6mg/m3时,可引起咽喉不适或疼痛。浓度更高时,可引起恶心呕吐,咳嗽胸闷,气喘甚至肺水肿;达到30mg/m3时,会立即致人死亡。
苯
由于苯属芳香烃类,一般不易引起人们警觉。引起高铁血红蛋白血症和溶血及肝损害。家庭和写字楼里的苯主要来自建筑装饰中使用大量的化工原材料,如涂料,填料及各种**溶剂等,都含有大量的**化合物,经装修后挥发到室内。主要在以下几种装饰材料中较高:
·油漆。苯化合物主要从油漆中挥发出来,苯、、二是油漆中不可缺少的溶剂。
·各种油漆涂料的添加剂和稀释剂。苯在各种建筑装饰材料的**溶剂*量存在,比如装修中俗称天那水和稀料,主要成分都是苯、、二。
·各种胶粘剂。特别是溶剂型胶粘剂在装饰行业仍有一定市场,而其中使用的溶剂多数为,其中含有30%以上的苯,但因为价格、溶解性、粘接性等原因,还被一些企业采用。一些家庭购买的沙发释放出大量的苯,主要原因是在生产中使用了含苯高的胶粘剂。
·防水材料。特别是一些用原粉加稀料配制成防水涂料,操作后15小时后检测 ,室内空气中苯含量**过国家允许浓度的14.7倍。
·一些低档和假冒的涂料。也是造成室内空气中苯含量**标的重要原因。
人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的、二时,可出现**神经系统麻醉作用,轻者有头晕、、恶心、胸闷、乏力、意识模糊,严重者可致昏迷以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如果长期接触一定浓度的、二会引起慢性中毒,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女性主要表现为月经过多或紊乱,胎儿的先天性缺陷。同时可使人出现、、精神萎靡、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等症候。所以苯化合物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强烈致物质。
TVOC
在常温下可以蒸气的形式存在于空气中,TVOC是一种或多种炭原子组成的,目前,TVOC已被列为室内空气质量(IAQ)的重要污染因素,对人体危害,会引起急躁不安、不舒服、及其他神经性问题,影响及工作效率。主要来源:**溶剂、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和生活及办公用品。**溶剂如:油漆、含水涂料、黏合剂、捻缝胶等;建筑材料如人造板、泡沫隔热材料、塑料板材等;室内装饰材料如壁纸、其它装饰材料等;纤维材料如地毯、挂毯和化纤窗帘;办公用品如油墨、复印机、打印机等。
·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及生活和办公用品;
·家用燃气、燃煤、**烟雾及人类活动;
·室外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污染等。
是指沸点范围在 50 ~ 100 ℃到 240 ~ 260 ℃之间的化合物。TVOC即总挥发性**物. TVOC在*量挥发,使用中缓慢释放。
当 TVOC 浓度为 3.0-25 mg/m3 时,会产生和不适,与其他因素联合作用时,可能出现;当 TVOC 浓度大于 25 mg/m3 时,除外,可能出现其他的神经毒性作用。
氨
是一种无色且具有强烈性臭味的气体,比空气轻(比重为 0.5 ),氨是一种碱性物质,它对所接触的皮肤组织都有腐蚀和作用,可以吸收皮肤组织中的水分,使组织蛋白变性,并使组织脂肪皂化,破坏细胞膜结构。
·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添加剂和增白剂;
·以尿素组分胶粘剂的木制板和以氨水作为添加剂与增白剂的涂料。
·建筑材料中的混凝土外加剂。寒冷地区冬季常常在混凝土墙体中加入以尿素和氨水为主要原料的外加剂对混凝土进行防冻保护。这些添加剂在墙体中会随环境因素的变化而被还原成氨气并从墙体中缓慢释放出来,造成室内空气中氨浓度的增加;
浓度过高时除腐蚀作用外,还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向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
长期接触氨可能会出现皮肤色素沉积或手指溃疡等症状;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伴有头晕、、恶心、呕吐、乏力等症状,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症状。
氡
是从放射性元素镭衰变而来的一种无色、无味的放射性惰性气体,氡及其子体在衰变时释放出α、β、γ等射线,易溶于脂肪,可通过呼吸过程进入人体。
·从日常用水以及用于取暖和厨房设备的天然气中释放出的氡。
·氡在世界各地的空气中都存在,有些地方的水中也含有氡气。
·花岗岩、砖沙、水泥及石膏之类建筑材料,特别是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石材。
·从户外空气带入的氡。这主要取决于房屋的构造、居住者的通风习惯以及窗户的密封程度,相互邻近房屋中的氡浓度可有很大差异。

1 总则
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其检测项目明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空调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清洗消毒
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20g/m2。
风管(道)内表面总数>100cfu/cm2 或风管(道)内表面总数>100cfu/cm2。
风管(道)积尘中检出致病菌或送风中检出β-溶血性链球菌。
冷却(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
机组、盘管、风口等部件视觉有明显的污染物。
3 术语与定义
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2、 净化效率 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可吸入颗粒物(PM10) 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4、总挥发性**化合物(TVOC) 空气污染物苯、二、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
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要求。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建质〔2009〕28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单位的试验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
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进行检测的活动。
*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
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
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项目。
*五条 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现场的取样工作,
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
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和监督。
*八条 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九条 在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进 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
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技术档案。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十条 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因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条 检测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十二条 检测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
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十三条 检测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
监督,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十四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有见证试验”**章,由单位
汇总后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十五条 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以调整。
*十六条 质量监督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十七条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
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条 检测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
改正:
(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
(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十九条 市、区县建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明示、暗示、推荐或*检测。
*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
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
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同时废止。
自2009年6月1日起取得许可证的工程执行本规定。
2009年5月31日以前已取得许可证的工程按原《北京市建设工程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
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
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执行。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验收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环境验收检测时执行由和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共同颁布的国家标准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1年版),此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控制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验收时抽检房间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使用面积小于50 m2的房间设1个点;50 m2~100 m2设2个点;100 m2以上至少设(3-5)个点。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根据对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两类:
(1)Ⅰ类民用建筑:住宅、、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2)Ⅱ类民用建筑:办公室、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餐厅、理发店等。检测项目名称及限值见下表:(我中心是在建委备案的合格检测,有能力出具正规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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