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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建筑防火要求:
1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6.2.7)
2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4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5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消防泵
1、启泵程序:
(1)打开泵的进出口阀
(2)按泵的启动按钮起泵
(3)检查泵的进出口压力、电机及泵体温度、杂音正常
(4)做好记录
2、停泵程序:
(1)按停泵按钮停泵
(2)关闭进出口阀
(3)做好记录;
3、消防泵控制柜处于“自动”位置,按动消火栓报警按钮,联动柜发出声光报警,同时消防泵自动启动。
4、消防泵控制柜处于“手动”位置,按启动钮即可“手动”启动消防水泵。
5、试验时,关闭系统阀门,开启泄水阀,试验完毕后,重新复位;查看控制柜手柄是否在“自动”位置。
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根据建筑规模、消防设施使用周期等,制定消防设施保养计划,载明消防设施的名称、保养内容和周期;储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易损件或者与有关消防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维修保养供应。
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维护保养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火灾的处置方法
1、火灾报警信息的确认
自动报警系统显示火警信息后,应首先按下“消音键”消音,再依据报警显示号确定报警点具体位置,然后利用电话、对讲机通知消防巡视人员尽快到现场查看是否有火情发生。如中控室有闭路监控系统,可将系统切换至报警位置确认火情。
2、火灾处置流程
(1)自动报警系统显示火警信号或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消防巡查员前往火警现场观察;
(2)火情确认后,应立即向消防值班经理或负责人通报;
(3)拨打119火警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4)在消防值班经理或负责人的指挥下启动相应的联动设备,如消防栓系统、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
(5)通过消防广播系统通知火灾及相关人员疏散;
(6)做好记录。
3、119拨打方法
(1)用电话打警时应先摘机,听到拨号音后再拨“119”号码;
(2)拨通“119”后,应确认对方是否为“119”火警受理台,以免打错;
(3)准确报出建筑物所在地地址(路名、街区名、门牌号)说明建筑物所处地理位置及周围明显的建筑物或道路标志;
(4)简要说明起火原因及火灾范围;
(5)等待接警人提问,并简要准确的回答问题;
(6)关断电话后,通知消防巡查人员做好迎接消防车的各项准备工作。
误报警处置方法
1、当火灾探测器出现误报警时,应首先按下“警报器消音”键,停止现场警报器发出报警音响,通知现场人员及相关人员取消火警状态;
2、考察是否由周围环境因素造成探测器误报。(水蒸气、油烟、潮湿、灰尘等)
(1)若环境中存在水蒸汽、扬尘、油烟或快速温升等导致探测器误报警的因素,则应将报警点屏蔽,待环境恢复正常后,取消屏蔽。探测器屏蔽期间,应设置专人对现场进行监控。
(2)若不存在上述情况,无法确定导致报警原因时,可按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复位“键恢复探测器至正常工作状态。如探测器反复进入报警状态,则应将报警点屏蔽,然后及时更换,将探测器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故障探测器应通知单位或厂家维修。
防设施维护管理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建筑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建筑使用管理单位”)依法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管理。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火灾报警状态
火灾报警信息具有显示级别,当系统中存在多种信息时,控制器按照火警、监管、故障、屏蔽的**顺序进行显示,火灾报警信息为显示级别,**显示,不受其它信息显示影响。
信息特征:
指示灯:点亮“火警”总指示灯,不能自动清除只能通过手动复位操作进行清除。
声响音调: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与其它信息不同的火警声(例如:消防车声)。
当所设置的火灾报警系统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消防设备的建筑可采用区域报警系统,可设置消防值班室。当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时,则要设置消防控制室。关键在于建筑所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具有联动消防设备的功能,这里的消防设备是指自动消防设备(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2.1)
消防值班室的设置要求:
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11.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2.1)
消防值班室建筑防火要求:
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通往室外出入口不**过20m),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3.11.1除此之外,笔者未能找到有关消防值班室的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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