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环保检测公司
型号119
类别环保检测公司
是否进口是
订货号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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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建质〔2009〕28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单位的试验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
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进行检测的活动。
*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
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
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项目。
*五条 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现场的取样工作,
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
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和监督。
*八条 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九条 在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进 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
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技术档案。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十条 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因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条 检测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十二条 检测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
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十三条 检测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
监督,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十四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有见证试验”**章,由单位
汇总后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十五条 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以调整。
*十六条 质量监督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十七条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
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条 检测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
改正:
(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
(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十九条 市、区县建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明示、暗示、推荐或*检测。
*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
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
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同时废止。
自2009年6月1日起取得许可证的工程执行本规定。
2009年5月31日以前已取得许可证的工程按原《北京市建设工程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
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
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执行。

检测需要准备样品如下:
客户按照客服的报价和样品量准备送检样品,需要采样或使用容器等特殊要求
例如:
1. 检测微生物等卫生学指标的样品需要用高温灭菌瓶采样,我中心可免费提供灭菌瓶供客户采样;
2. 高纯水和电子级水采集需要使用聚四氟乙烯容器或硬质玻璃瓶;
3. 检测含油废水和测试TOC的水样,需要使用玻璃容器采样;
4. 如需要上门采样服务请电话咨询,预约时间。
备注:详细信息请电话咨询相关客服
● 电话咨询预约:
拨打电话有专业的的工作人员对您进行解答您所遇到的环境检测问题,有针对性的向您介绍相关污染物对您的危害及如何检测它们的方式方法。
● 技术人员上门采样(个别项目也可自主送样)
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取点位置,确定监测项目、时间、价格。委派具有实验室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采样仪器进行空气采样。依据现场的情况,为您分析主要的污染源,提供专业解答。填写空气委托单,请明确标明:报告邮寄地址、检测报告名称(委托单位/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 实验室分析
现场采样人员携带空气样品返回实验室,有各项实验室分类接收样品,运用专业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对采回的样品进行分析。
● 主管审核签字并出具检测报告
有主管工程师审核数据,并编制检测报告,由主管工程师批准、审核员、主检三人共同签字,盖中心报告**章

氨
是一种无色且具有强烈性臭味的气体,比空气轻(比重为 0.5 ),氨是一种碱性物质,它对所接触的皮肤组织都有腐蚀和作用,可以吸收皮肤组织中的水分,使组织蛋白变性,并使组织脂肪皂化,破坏细胞膜结构。
·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添加剂和增白剂;
·以尿素组分胶粘剂的木制板和以氨水作为添加剂与增白剂的涂料。
·建筑材料中的混凝土外加剂。寒冷地区冬季常常在混凝土墙体中加入以尿素和氨水为主要原料的外加剂对混凝土进行防冻保护。这些添加剂在墙体中会随环境因素的变化而被还原成氨气并从墙体中缓慢释放出来,造成室内空气中氨浓度的增加;
浓度过高时除腐蚀作用外,还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的反向作用而引起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
长期接触氨可能会出现皮肤色素沉积或手指溃疡等症状;短期内吸入大量氨气后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痰带血丝、胸闷、呼吸困难,可伴有头晕、、恶心、呕吐、乏力等症状,严重者可发生肺水肿、成人呼吸窘迫综合症,同时可能发生呼吸道症状。

我单位是一家致力于诚信服务大众、专注做好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检测中心自成立以来,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定了“创建优质服务,满足质量要求”的质量目标,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规范及规程,为越来越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第三方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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