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环保检测公司
型号119
类别环保检测公司
是否进口是
订货号119
中冶众合(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授权龙泽顺达(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公司推广检测业务。龙泽顺达(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所发信息中的检测由中冶众合(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由中冶众合(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
E2级:甲醛释放量≤5.0mg/L,E2级板材由于甲醛释放量**标,属于不合国家标准的板材,必须经过适当的处理才可用于室内装修。
E1级:甲醛释放量≤1.5mg/L,E1板材符合国家标准,也是目前我国家居行业普遍使用的板材,可直接用于室内装修。
E0级:甲醛释放量≤0.5mg/L,E0级板材甲醛释放量是目前我国国家标准的三分之一,更有利地**人体和环境的,是目前欧洲国家的环保标准,也是加以广泛运用的家装板材,板材达E0级就表明已达到国际环保标准,甲醛释放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我单位是一家致力于诚信服务大众、专注做好检测的第三方检测。检测中心自成立以来,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定了“创建优质服务,满足质量要求”的质量目标,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 规范及规程,为越来越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第三方检测服务!
技术团队由检测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严谨求实的实验人员组成,**实验的专业性;实验设备严格校准,确保数据准确性;管理方 面向行业内优秀企业看起,建立了高效、合理的管理体系,为内部员工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公司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确定了“创建优质服务,满足质量要求”的质量目标。 我单位长期以来注重和国内外科研团队、、大型企事业单位紧密的学习、交流、合作,为公司稳健发展提供有力**。科学严谨、独立公正、勇于创新、锐意进取,力争打造第三方检测领域成员企业。
我公司坚持奉行“科学公正、准确高效、规范严谨、诚信服务”的企 业价值观,获得了管理部门和专业的认可:2017 年 10 月我单位通 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会审核,获的检测资质认证证书 (CMA);2018 年 12 月,我单位完成涂料实验室的建设与 CMA 扩项认证; 2019 年 2 月,我单位获得“**企业”荣誉称号。
我单位坚持以服务客户为己任,科学严谨、独立公正、勇于创新、锐意进取,积极拓展更广更深的检测服务空间,努力开创合作共赢新局面, 立志打造成为国内第三方检测优秀企业!
检测需要准备样品如下:
客户按照客服的报价和样品量准备送检样品,需要采样或使用容器等特殊要求
例如:
1. 检测微生物等卫生学指标的样品需要用高温灭菌瓶采样,我中心可免费提供灭菌瓶供客户采样;
2. 高纯水和电子级水采集需要使用聚四氟乙烯容器或硬质玻璃瓶;
3. 检测含油废水和测试TOC的水样,需要使用玻璃容器采样;
4. 如需要上门采样服务请电话咨询,预约时间。
备注:详细信息请电话咨询相关客服
● 电话咨询预约:
拨打电话有专业的的工作人员对您进行解答您所遇到的环境检测问题,有针对性的向您介绍相关污染物对您的危害及如何检测它们的方式方法。
● 技术人员上门采样(个别项目也可自主送样)
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取点位置,确定监测项目、时间、价格。委派具有实验室从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采样仪器进行空气采样。依据现场的情况,为您分析主要的污染源,提供专业解答。填写空气委托单,请明确标明:报告邮寄地址、检测报告名称(委托单位/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 实验室分析
现场采样人员携带空气样品返回实验室,有各项实验室分类接收样品,运用专业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对采回的样品进行分析。
● 主管审核签字并出具检测报告
有主管工程师审核数据,并编制检测报告,由主管工程师批准、审核员、主检三人共同签字,盖中心报告章
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检测
法规标准要求: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1;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DBJ01-91-200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GB 18580-2001等
涉及产品:
人造板及其制品、溶剂型木器涂料、溶剂型涂料、内墙涂料、胶粘剂、木家具、混凝土外加剂、壁纸、PVC
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
序号
分类
检测产品
检测项目
1
无机非金属材料
大理石、花岗岩、水泥、砂石等
放射性
2
人造板及其制品
纤维板、刨花板等
甲醛含量(穿孔萃取法)
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甲醛释放量(干燥器法)
饰面人造板
甲醛释放量(干燥器法)
3
溶剂型
木器涂料
硝基漆类溶剂型木器漆
挥发性**化合物( VOC )、苯、和二总和、重金属
醇酸漆类溶剂型木器漆
挥发性**化合物( VOC )、苯、和二总和、重金属
聚氨酯类溶剂型木器漆
挥发性**化合物( VOC )、苯、和二总和、重金属、游离( TDI )
溶剂型涂料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
挥发性**化合物( VOC )、苯、游离(仅 聚氨酯漆需检测 )
4
内墙涂料
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挥发性**化合物( VOC )、甲醛
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挥发性**化合物( VOC )、甲醛、重金属
室内装饰装修用水性墙面涂料
挥发性**化合物( VOC )、甲醛、重金属
5
胶粘剂
溶剂型胶粘剂
游离甲醛、苯、+二、(仅聚氨酯类胶粘剂需检测)、总挥发性**物( VOC )
挥发性**物( VOC )、苯
水基型胶粘剂
游离甲醛、苯、+二、总挥发性**物( VOC )
挥发性**物( VOC )、游离甲醛
6
木家具
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木家具
甲醛、重金属
7
壁纸
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壁纸
甲醛、重金属及其他元素
8
PVC地板
室内建筑装饰装修用 PVC 卷材地板
挥发物含量、重金属
9
混凝土
外加剂
各类具有室内使用功能的建筑用、能释放氨的混凝土外加剂
氨释放量
10
水性处理剂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等
VOC 、游离甲醛
11
其他类
合成树脂乳液
挥发性**化合物( VOC )、甲醛、重金属
水性木器漆
室内用腻子
室内用水泥砂浆等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质量验收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环境验收检测时执行由和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共同颁布的国家标准GB 50325-201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11年版),此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控制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验收时抽检房间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使用面积小于50 m2的房间设1个点;50 m2~100 m2设2个点;100 m2以上至少设(3-5)个点。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根据对污染的不同要求,划分为两类:
(1)Ⅰ类民用建筑:住宅、、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2)Ⅱ类民用建筑:办公室、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餐厅、理发店等。检测项目名称及限值见下表:(我中心是在建委备案的合格检测,有能力出具正规的检测报告)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建质〔2009〕28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检测,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
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单位的试验
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
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进行检测的活动。
*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
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建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四条 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
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四)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项目。
*五条 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现场的取样工作,
做好材料取样记录、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
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见附件1)
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和监督。
*八条 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九条 在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进 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
填写见证记录(见证记录见附件2),由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技术档案。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十条 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因
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条 检测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样品应当拒收:
(一)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
(二)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三)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四)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十二条 检测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
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十三条 检测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
监督,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十四条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有见证试验”章,由单位
汇总后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十五条 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
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以调整。
*十六条 质量监督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十七条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
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八条 检测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
改正:
(一)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
(二)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
(三)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
(四)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帐。
*十九条 市、区县建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明示、暗示、推荐或*检测。
*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建设工程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
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
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同时废止。
自2009年6月1日起取得许可证的工程执行本规定。
2009年5月31日以前已取得许可证的工程按原《北京市建设工程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
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京建法[1997]172号)和《关于转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基础设
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57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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